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4號解釋:在臺離營之無職軍官,依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核准由國防部發布之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在四十年十月十八日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後,雖具有軍籍,但因該條例之授田憑據以在營軍人為發給對象,致此等軍官因未在營而不能領取授田憑據。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十條:「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施行前,曾參加反共抗俄作戰,除因有叛國行為或逃亡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外,其餘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領有退伍除役證明書,且現居住臺灣地區者,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理」,係就上述情況,公平考量所為之規定,並非針對軍官與士兵身分不同,而作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尚無牴觸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D343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秘法字第186731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4號解釋 民83.7.1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11條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10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東引北海坑道
東引北海坑道
【照片2-2-2】正殿明間右側二通三...
【照片2-2-2】正殿明間右側二通三...
照片6-3 中央街屋內的私有水井
照片6-3 中央街屋內的私有水井
鴟鴞科(鵂鶹、領角鴞、黃嘴角鴞)
鴟鴞科(鵂鶹、領角鴞、黃嘴角鴞)
圖087~088 正殿左大柁下的前魚...
圖087~088 正殿左大柁下的前魚...
【照片2-2-12】三川殿左側二通二...
【照片2-2-12】三川殿左側二通二...